首先,勞動能力鑒定又稱工傷評殘,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成患職業病,對勞動和生活能力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親屬的申請,組織勞動能力鑒定醫學專家,根據國家制定的評殘標準;
運用勞動保障的有關政策,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對工傷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制度。
其次,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應符合以下條件:經過治療后,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這樣便于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聘請的醫療專家對傷情進行鑒定;
職工經治療后,確認是因工傷原因造成職工身體上的殘疾;工傷職工的殘疾對以后的工作、生活將產生直接影響,并且傷殘程度已經影響到職工本人的勞動能力。
一、工傷認定標準后評殘需要哪些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二、異地傷殘鑒定認可嗎
不認可,工傷職工必須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傷殘等級鑒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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