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去哪里申請
1、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地點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所在地。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期限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經認定為因工受傷后,緊接著的就是確定傷殘程度,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期限可以分為三種:
1、初次申請的勞動能力鑒定。一般情況下職工因工傷治療而導致受傷的,經相對穩定過后仍有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對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如認定是在海門發生的工傷,雇主或個人必須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在60天內作出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將勞動能力鑒定期限延長30天;
2、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如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可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內,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有變化的可申請重新鑒定。工作能力鑒定結果會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補償,因此用人單位和職工都要把握好初次鑒定和再次鑒定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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