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流程
1、職工發生工傷,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到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2、申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或者延長停工留薪期、繼續醫療、工傷復發治療、配置輔助器具、疾病與工傷關聯等確認事項,應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
(2)被鑒定人身份證復印件;
(3)被鑒定人原始病歷、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屬職業病的,需提供職業病??漆t療診斷證明;
(4)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提供被鑒定人與工亡職工存在供養親屬關系的有效證明;
(5)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按規定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鑒定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應當場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受理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后,從勞鑒醫學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名至五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專家組鑒定意見研究后,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5、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秳趧幽芰﹁b定結論書》應自作出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送達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6、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對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申請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被鑒定人市級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書;
(2)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給予出據的再次鑒定(介紹)函。
(3)省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7、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8、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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