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占用河道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由縣級人民政府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四條 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窯、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石。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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