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至其戶籍地社區工作站領取《申請表》如實填寫。
2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申請表》原件至男女雙方戶籍地社區工作站(村、居委會)初審并加具意見。
3申請人持社區工作站加具意見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提交街道計生部門審核發證。
4經街道計生部門審核。
5對不符合發放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材料矛盾或存疑的,街道計生部門、社區工作站可以開展調查核實。
凡女方具有本轄區常住戶口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后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孩子。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給本人撫養,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四、辦事程序 申請領取《獨身子女證》,請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
1、 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員會)領取《獨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后,至本機關審核。
3、對于材料齊全的申請,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區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4、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接到本機關審核申請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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