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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