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有以下方面:男女平等、禁止性的騷擾行為、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肯定女性家務勞動價值、特殊保護。
1、男女平等。女性在招聘、孕產期、哺乳期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對待的遭遇不少見,男女在繼承權方面不平等的現象屢屢引發熱議。民法典強調婦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繼承權等。
2、禁止性的騷擾行為。近年來,屢屢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職場等場合發生的性的騷擾行為。對此,民法典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還規定單位應當防止、制止性的騷擾行為。
3、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近年來,時有發生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額舉債,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
4、肯定女性家務勞動價值。
5、特殊保護。在生理上,女性比男性相對弱勢。因此,民法典規定了特定時期限制男方離婚訴權、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女方等原則,并規定了家庭暴力等離婚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賦予女性的八大權利:
1、性騷擾的禁止權;
2、婚姻的撤銷權;
3、離婚冷靜權;
4、感情破裂離婚權;
5、夫妻共同的財產權;
6、幼兒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10條: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的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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