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發包人欠付工程款
追索工程款時,承包人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拖欠工程款,而是提供證據證明發包人需要支付工程款,如承包合同、工程竣工驗收材料、工程決材料等。發包人不能證明已經支付工程款的,法院就會判決承包人勝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工程款追討直接的證據有哪些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發包人沒有如約支付工程款的時候,承包方主要需準備和運用以下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1、招標公告、投標書、中標通知書組成的招投標文件。
2、施工合同及附件、補充合同如備忘錄、修正條款及合同。
3、工程簽證文件。工程簽證是建設工程合同雙方對合同履行中具體工程量變更、工程施工事務協商確認的文件。
4、工程施工計劃或方案、工程圖紙、技術規范、工程進度計劃及記載工程施工狀況的監理日記等項目現場文件、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
5、雙方的往來信件及會談紀要。后者包括施工過程中,業主、監理工程師和建筑承包人定期、不定期的會議記錄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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