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后傷殘鑒定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傷情穩定后可進行鑒定。一般情況下,工傷后60日可進行傷殘鑒定,特殊情況可延遲30天。工傷鑒定流程包括申請、專家鑒定、結論通知等步驟。申請工傷鑒定需提供勞動合同、診斷證明、工傷認定書等材料。工傷職工應主動申請傷殘等級評定,否則權益將受損。
法律分析
一、工傷后多久做傷殘鑒定,法律是沒有嚴格規定幾個月才能做勞動能力鑒定的。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就可以去做鑒定了。
1、一般情況下,工傷后60日可以做傷殘鑒定。工傷后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可以進行傷殘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2、當事人存在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遲30天再做傷殘鑒定。
二、工傷鑒定的流程具體如下: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三、工傷鑒定申請需要的材料如下:
1、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2、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3、《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
5、員工的居民身份證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總之,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后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當事人必須主動提出認定申請,否則權利將受到不利影響。
結語
工傷鑒定是保障工傷職工權益的重要環節。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工傷后60日可以進行傷殘鑒定。當事人應及時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經專家組鑒定后,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鑒定時,需要準備相關材料,包括勞動合同、醫療證明、工傷認定決定書等。工傷職工在醫療終結后應主動申請傷殘等級評定,以保障其權益不受損害。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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