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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