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1.引誘他人賣淫的;2.容留、介紹2人以上賣淫的;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5.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引誘5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10人以上賣淫的;2.引誘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5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3.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三)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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