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補償款分割糾紛的處理方法:
1、確定可取得拆遷利益主體的同住人資格根據相關規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中,對于同住人的界定,為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2、審查拆遷資料并聽取拆遷單位意見由于現實情況紛繁復雜,確定應安置人員存在一定的難度,動拆遷單位在實踐中對動拆遷補償款分割人員的核定有三種形式:一是動拆遷單位和被拆遷人簽訂的《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中附有安置人員的名單,除非上述條款被法院宣告無效,一般都按該協議分割動拆遷補償款;二是在《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中無相關條款,但在動拆遷單位動遷之初以戶為單位制定的“兩定表”(即核定人員表,核定面積表)中有相關記載的,一般以該表中的相關內容為參考,依據當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張,確定安置補償人員;三是當《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及“兩定表”對相關安置人員均不明晰時,調解人員可至動拆遷單位了解具體情況,參考其意見合理確定安置人員。
3、合理分配房屋動拆遷補償款首先,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應根據三個原則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平均分割;二是適當照顧老年同居人和缺乏經濟來源的同居人。第三,承租人或同居人在獲得公共房屋租賃權時支付了更多款項,可以適當得分。
4、區分房屋性質,除公房拆遷補償金分割外,實踐中遇到拆遷其他性質各種房屋時發生的糾紛時,應區分房屋性質,分別確立調停原則。被拆除的房子是由于實行政策而恢復所有權的代理租賃住宅,補償金的分割一般歸所有權者,實際居住者的配置根據市政策的規定進行處理。被拆遷房屋屬于通過市場買賣取得的使用權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貨幣補償款一般歸出資人所有。被拆遷房屋屬于售后公房,應按私房拆遷補償款份額劃分的原則進行調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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