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德州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構成要件有:
1.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
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3.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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