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二)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三)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五)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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