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而協助組織賣淫雖不是組織他人賣淫,但卻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有些協助者的行為手段惡劣,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中,除組織者以外,其他成員非常復雜,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有時候很難掌握。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把握協助組織賣淫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受他人蒙騙,根本不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則不能構成犯罪。
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充當打手、保鏢等。則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不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例如為組織賣淫者充當雜役,提供個人生活服務,危害不大,不應視為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
一、協助組織賣淫罪判幾年
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2、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3、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4、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5、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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