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單方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規定是存在民法典規定的,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兩種方式:
一是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
二是單方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但如果對方不同意或者不愿意解除,還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
根據民法典來說,只有滿足下面條件之一,當事人才允許解除合同: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
2、當事人經協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8、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二、在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或者根據法定解除條件解除合同時,解除與否仍然是當事人的權利,行使解除權必須通知對方。
這種通知自達到對方當事人時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通知義務履行不當同樣會產生法律風險。
采用書面通知方式是一種有效的證據固定手段,若企業通過口頭通知解除合同,則可能出現對方不予理會,繼續要求履地合同,同時企業沒有及時行使解除權,對方為履行合同的支出則可能要求企業賠償。這種法律風險仍然屬于法律監管的法律風險。
為避免法律風險,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能夠簽收的盡量取得對方的簽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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