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于協議解除類型,并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愿意采取這種程序,法律也應允許并加以提倡。
由于協議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這里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內容是要消滅既存的合同關系,甚至包括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返還,責任如何分擔等問題。它必須是向既存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發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滅之前提出。這里的承諾,是解除合同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的表示。協議解除是否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我國法律未作這樣的要求,允許當事人選擇:或者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者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
采取協議解除程序,何時發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經有關部門批準時,有關部門批準解除的日期即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關部門批準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之時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時,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一、您知道合同協議解除中損失賠償是多少
(一)合同在協議解除的情況下,其損失范圍應當包括實際支出的損失(這種損失實際是信賴利益損失的性質)和可得利益損失(即如果該合同可能履行完畢可能得到利益的損失)。該損失賠償既可以在合同解除協議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協議解除后主張。
(二)由于實際支出損失是當事人基于同能夠順利履行完畢而投入的各種費用,這些費用與合同訂立、履行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協議解除的情況下應當予以賠償。
一般認為,協議解除情況下的損失賠償應當包括以下費用:
1、訂約費用。即合同各方為訂立合同所支出的非合同義務之附加費用。包括合同文本費、訂立合同的服務費、勞務費等。
2、合同協議解除所支出費用。包括協議文本費、為達成協議而生的服務費、勞務費等。
3、合同履行所生費用。在協議解除合同后,原合同權利義務標的已經恢復原狀或作價補償,但原合(三)同義務履行所生的附加費用應歸入損失賠償之中予以賠償,包括運輸費用支出、勞務費用支出等。如本文所引案例中甲建設公司所主張的“已投入工程的實際損失”即屬于此種性質的損失,若查明確系投入該工程的合理費用,則應當給予支持。
可得利益損失是合同能夠如約履行可以得到的利潤,因此,不能因為合同解除而否認這種損失的存在。民法典是調整交易關系的法律,當事人之所以投入各種費用訂立和履行合同,實際上是為了使其在訂約時就可以預見到的利益得以實現。而合同的解除使得這種預期利益最終不能得以實現,導致當事人締約目的落空。
訂立合同實際上是一種商業投資,投資就是為了獲得利益,這種投資從正常的商業貿易的角度而言,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能獲得一定的利潤,哪怕是將這筆資存在銀行亦會獲取一定的利息,更何況大多數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際就已經能夠預見到這種利益的存在。故合同協議解除后存在可預期利益的損失,且這種預期利益的損失與合同解除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當給予賠償。
二、民法典中解除協議簽了合同還有效嗎
解除協議和簽訂合同在效力上是無關聯的,簽訂合同一般依法成立即有效。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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