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后能否判緩刑應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來認定,取保候審與緩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取保候審只是暫時獲得自由的強制措施,而緩刑是一種刑罰執行的措施,最終判決結果由法院決定。
法律分析
一、法律中規定取保候審判緩刑嗎?
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是有可能會被判處緩刑的。
取保候審后能否判緩刑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法犯罪事實來認定,如果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判處緩刑。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期間,公檢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而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后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但最終判決結果,由人民法院審理確定。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責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關于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與能否判處緩刑沒有直接關系,取保候審只是通過交納了一定的保釋金,可以暫時獲得人身自由,至少犯罪事實的認定和判決需要根據公安機關的證據搜集情況而定,也不影響法院的最后判決結果,是否判處緩刑應當結合當事人認罪態度和造成的犯罪事實影響來界定。
取保候審的措施是人民檢察、人民法院或者是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但是緩刑是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時候所適用的一種刑罰執行的措施。因此取保候審對于緩刑并沒有直接的影響,在適用取保候審之后有可能在適用緩刑。
結語
根據上述內容,可以得出結論:取保候審是在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而緩刑是對已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刑罰的一種制度。取保候審并不直接影響是否能被判處緩刑,最終判決結果由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等。因此,取保候審可以為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暫時的人身自由,但是否判處緩刑需根據當事人的悔罪表現和犯罪事實影響來決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訂):第五章 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無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為保證人,必要時可以安排取保候審的未成年人接受社會觀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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