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要件則認定為賭博罪:
1.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
3.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由欠債一方個人承擔。
一、賭博賭資多少算違法
賭博賭資五千元以上就算違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聚眾賭博:
1、組織三個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金額累計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個人以上進行賭博,賭資金額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3、組織三個人以上賭博,參賭的人數累計達到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開設賭場營利包括兩種方式:其一是開設賭場者不直接參加賭博,以收取場地、用具使用費或抽頭獲利;其二是開設賭場直接參加賭博,如設置游戲機、吃角子老虎等賭博機器或者雇用人員與顧客賭博。只有 “開設賭場”的人,即賭場老板或合伙開辦經營賭場者才應構成犯罪,普通雇員不屬于開設賭場的人。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二、如何界定賭博
界定賭博從以下幾點: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三)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
三、賭博定性標準
賭博定性標準:
1、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3、賭博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賭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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