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費由實施征地的市、縣國土部門向用地單位統一收取,需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應按征地協議約定的期限匯入被征地單位開設的征地補償費專戶,不得以現金支付。逾期匯入的,被征地單位可要求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償付違約金。
征地補償費應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所有的青苗、附著物的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負責如數付給本人(含承包經營者)。其余的征地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集中統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舉辦鄉(鎮)村企業,發展農副業生產,進行農用土地開發和農田基本建設。其中安置補助費可安排一定比例資金,分別劃給自謀職業者作為就業補助和給不能就業人員作為生活補貼,或按需安置人員數量,轉撥給吸納勞動力就業的單位。
征得村民同意和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被征地單位也可將部分征地補償費用于興建公共設施、興辦公益事業,但以不影響發展生產、解決被征地農民生活出路為前提。被征地單位擅自將征地補償費用于非生產性開支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予以糾正。
一、廣東省征地補償標準新規定是什么?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其計算方法及標準為:
1、土地補償費按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定倍數付給。其中:水田為四至六倍;菜地、旱地、園地和魚塘為三至五倍(尚未收益的園地為二至四倍);其他土地按旱地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付給。
2、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后需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其計算公式為:需安置農業人口等于征用耕地的面積除以被征地單位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安置補助費等于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乘以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的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3、苗補償費及附著物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作出具體規定。
4、依照前1、2、3項規定支付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增加征地補償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補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或可將其中征用水田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照當地經濟作物、魚塘等用地的綜合年產值計算。對農田水利設施按其實際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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