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法律對哺乳期的婦女是有一定保護的。首先妻子可以在哺乳期離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性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可以提出離婚。如果女性決意要在哺乳期離婚,經法院審理查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法院依據事實情況可以判決離婚。尤其是男方的過錯使女方提起離婚,那么判決其離婚對女性和嬰兒可能反而會更好,更有利于保障她們的權益。
但是我國法律上規定,在女方哺乳期這種特殊時刻下,男方一般情況下不能在哺乳期離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時,男方在哺乳期才可以提出離婚。
其中所說的“確有必要”,就是男方在哺乳期可以離婚的例外情形,一般指某種使夫妻關系極度緊張,確實難以共同生活,無和好可能,不及時解決,可能引起嚴重后果的情況。比如:女方與他人通奸懷孕而生的孩子,雖然女方在哺乳期內,男方仍然有權提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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