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職工有權享受產假工資。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2、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3、每個工作日內哺乳時間工資照發:哺乳(含人工喂養)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日內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女職工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并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4、享受保健服務: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5、產期、哺乳期內不得被解除勞動合同和降低工資。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不得隨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6、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工作量。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其超過產假后的休息時間,按照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規定辦理。
產假、哺乳時間適用對象不區分二胎(包括違法生育的二胎)和一胎,但是如果違法生育的二胎的產假工資則不享受。
7、哺乳假一般為一年時間,女職工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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