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一般不算非法捕撈。非法捕撈主要是指違反相關規定和捕撈許可證制度,從事電、毒、炸等禁捕行為,或者違反禁漁期、禁漁區制度的行為。在未用于養殖用途的自然河道里,市民從事娛樂性質的游釣作業是允許的。市民在城市河道中釣魚應遵守相關城市管理規定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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