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蓳艽?10進行報警。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水產資源,包括具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和水生植物,是國家的一項寶貴財富。為了加強對水產資源的保護,國家通過立法對水產資源繁殖、養殖和捕撈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國家鼓勵、扶持外海和遠洋捕撈業的發展,合理安排內水和近海捕撈。在內水、近海從事捕撈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作業。不得在禁漁區和禁漁期進行捕撈,不得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急功近利,竭澤而漁,非法捕撈水產品,破壞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產資源的存留和發展。因此,必須依法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予以懲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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