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構成和組織機構是什么?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是:股東會、董事會以及監事會,其中董事會與監事會不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必設組織機構,這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法律規定對于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執行董事一名,不設董事會,同樣可以設執行監事一至兩名,不設監事會。
二、新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和組織機構有什么關聯?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取消原2人以上的規定,允許1人公司的存在,與本章第3、4節相配套將舊法第20、21條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的規定放到第4節)。以上就是新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和組織機構的回答望采納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股東會的組成及地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五十條【執行董事】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五十一條【監事會的設立與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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