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審批分為幾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為轉讓申請。劃撥土地的使用者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個階段為辦理出讓手續階段。如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則與申請人共同協商有關補交出讓金、用地條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雙方取得一致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個階段為登記階段。土地使用者按出讓合同約定補交出讓金后,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其他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一、出讓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1、出讓方的權利
地使用權出讓人享有以下權利:
(1)合同簽訂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的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2)合同解除權。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合同。
(3)違約賠償請求權。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未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4)無償收回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出讓方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1)出讓土地使用權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方式和其他條件,應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2)依照出讓合同的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
(3)附隨義務。出讓人應當向土地使用者提供有關資料和文件,包括:土地的位置和環境;土層的深度、地表下的管線設施、土地的物理結構;建筑容積率、密度、凈空限制等各項規劃要求。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上繳義務。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擔保義務。土地使用權出讓人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應保證土地使用權人所取得的權利不被第三人追索。
二、劃撥土地子女能繼承嗎
1、劃撥土地子女能繼承,政府劃撥的土地可以辦理土地證。到國土局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2、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3、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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