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難以治療疾病的職工應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工作年限,提供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提供三至六個月的醫療期,五年以上的提供六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法律分析
職工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的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具體如下: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拓展延伸
癌癥患者醫療期的新規定:改善患者權益與醫療服務
癌癥患者醫療期的新規定旨在通過改善患者權益與醫療服務,為癌癥患者提供更全面、更優質的醫療保障。根據這一新規定,癌癥患者在醫療期間將享受到更加靈活的醫療服務,包括更長的住院期限、更多的康復和康復治療機會,以及更全面的醫療費用報銷范圍。此外,新規定還強調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癌癥患者的專業化照顧和關注,包括提供個性化的治療方案、心理支持和康復指導等。通過這些措施,新規定旨在提高癌癥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質量,使他們能夠更好地應對疾病挑戰,并獲得更全面的醫療保障和關懷。
結語
根據新規定,癌癥患者將享受更靈活的醫療服務,包括更長的住院期限、更多的康復治療機會和更全面的醫療費用報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將提供個性化的治療方案、心理支持和康復指導,以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質量。這一規定旨在為癌癥患者提供更全面、優質的醫療保障,使他們能夠更好地應對疾病挑戰,并獲得關懷和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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