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挪用公款并將其個人使用,從事非法活動,或者挪用較大數額公款用于營利活動,或者挪用較大數額并未在3個月內歸還的行為,都可能構成挪用公款罪。無論案發后行為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沒有影響,但退贓行為可以作為量刑情節的考慮。
法律分析
根據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均涉嫌挪用公款罪。案發后行為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并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拓展延伸
挪用公款后歸還,是否能免除責任?
挪用公款后歸還,不能完全免除責任。雖然歸還挪用的公款表明了一定的悔過和補償意愿,但并不意味著可以免除法律責任。挪用公款屬于違法行為,其性質嚴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信力。歸還只能作為一種情節輕微、量刑減輕的因素,但并不能改變違法行為本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挪用公款的責任仍需追究,可能會面臨法律制裁,如罰款、刑事處罰等。因此,歸還公款只是一種積極的舉措,但不能完全擺脫責任的追究。
結語
挪用公款后歸還,不能免責。挪用公款屬嚴重違法行為,歸還只能作為輕微情節、減輕量刑因素。法律仍需追究責任,可能面臨罰款、刑罰等。歸還公款是積極舉措,但不能擺脫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九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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