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工傷認定機構出具的工傷確認書復印件或工傷鑒定委托書一份。2、《職工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一份,加貼一寸照片、用人單位加蓋公章。3、指定醫院醫生填寫的《工傷職工醫療終結臨床體檢與診斷表》一份,并附醫院各種檢查報告單。4、全部病歷資料、醫療檢查報告單、診斷書等資料復印件一份,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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