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債務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清償。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2條,共益債務包括雙方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繼續營業所需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其他相關債務。此外,管理人或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以及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也屬于共益債務。
法律分析
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是要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的清償。
共益債務是從債務人財產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是指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債務。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破產法》第4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拓展延伸
共益債務與普通破產債權的區別及其影響
共益債務與普通破產債權的區別在于其性質和權益保障。共益債務是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的義務,通常涉及公益事業或社會責任。普通破產債權則是指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通過破產程序追求債權保障。區別在于共益債務更注重社會效益,而普通破產債權更注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這種區別對于債務人和債權人都產生影響。債務人在共益債務下需履行社會責任,而在普通破產債權下可能面臨破產程序和資產清算。債權人在共益債務下可能無法追求全部債權,而在普通破產債權下可通過破產程序追求債權保障。因此,了解這些區別對于債務人和債權人在法律和商業交易中具有重要意義。
結語
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共益債務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產生的債務。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共益債務包括管理人或債務人請求對方履行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共益債務與普通破產債權的區別在于性質和權益保障,共益債務注重社會效益,普通破產債權注重債權人利益保護。了解這些區別對于債務人和債權人在法律和商業交易中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17修訂):第三章 融資促進 第十九條 國家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17修訂):第三章 融資促進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政策性信用擔保體系,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章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五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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