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當天不可以領離婚證。
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意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需要經過30天的冷靜期。
辦理離婚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2、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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