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一天就可以完成;訴訟離婚期限為六個月,最長為一年。
一、異地如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首先確定異地是無法辦理協議離婚的。協議離婚必須在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進行辦理,可以是男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也可以是女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不可以在雙方戶口都不在的異地辦理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必須有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是兩個人的真實意愿,在離婚協議書中主要說明的是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的分割,以及兩個人離婚的原因,只要交代清楚這三個方面就可以了。如果不想回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就想在異地辦理離婚手續,寫好離婚協議書,可以在異地起訴離婚,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的,訴訟離婚也是很快的,但在異地居住的時間必須是連續一年以上,需要出具居住證明才可以在異地起訴離婚。
二、簽訂離婚協議書了是否算離婚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必須提供的文件之一,但只簽訂離婚協議,不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不會產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效果。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如果選擇協議離婚,雙方應共同到任何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等信息,辦理離婚手續。
三、哺乳期能否提出離婚?
哺乳期能提出離婚,如果夫妻雙方協議達成離婚的一致意見的,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能起訴,必須由女方起訴離婚。但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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