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勞動時間,也就是義務勞動時間,超過這一時間的工作即視為額外勞動,用工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累計工時每周超24小時就應該屬于全日制用工。所以,屬于全日制用工簽訂的合同,那么便是全日制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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