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屬于夫妻雙方的權利與自由,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訴訟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訴訟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一審一般3個月。
所以可持訴狀、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未成年孩子的戶口或者出生證明以及其他諸如可以證明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房產證、車輛登記證書等證據起訴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法院將對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法庭調查,予以綜合分析,以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并根據查明的相關事實依法進行判決。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而另一方又堅持不離,一般情況下法院是判決不準離婚的,目的是再留給雙方一個機會,希望通過雙方特別是不愿離婚的一方的努力表現以及溝通能使夫妻關系有所改善,使婚姻能繼續維持下去。如果一方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的六個月期限屆滿仍然堅持離婚,可再次起訴,那時法院基本上就判決離婚了。
一、怎樣起訴離婚的?
1、離婚可協議或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在戶口所在地做離婚登記,訴訟離婚可在對方戶籍所在地法院,對方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協議離婚由雙方就離婚、孩子撫養、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后,到夫或妻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
3、無法協議離婚的,應向法院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訴訟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一審一般3—6個月,二審一般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認定為確實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才起訴第二次的,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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