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律師收集整理了關于法律規定工傷后工資怎么發放?的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更多專業問題建議咨詢律師。
一、法律規定工傷后工資怎么發放?
1、法律規定工傷后工資應當是按月來發放的。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過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工傷鑒定后一年工資是否會發放
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滿,不需要繼續休養的,應當復工,不復工沒有工資;需要繼續治療休養的,提交治療工傷醫療機構證明,由用人單位安不低于病假工資標準支付生活津貼。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發生了工作性的傷害,經過工傷的認定和勞動能力等級的鑒定之后,就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來負責賠付了,至于原來的工資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是照常發放的,也就是需要按月來及時的發放。否則就是按照一種違法行為的處理。
相關內容:因工去世廣東工傷怎么賠償
一、因工去世廣東工傷怎么賠償?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在廣東工傷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廣東工傷賠償標準要根據實際情況計算,因工去世后也不能直接向社保部申請工傷賠償,應該先做工傷,在申領工傷賠償金時需要提供工傷認定書。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給職工買過工傷保險的,工亡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承擔。
關于工傷的工資發放標準?
工傷工資發放標準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期間工資的發放標準是多少?
在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與之前正常上班期間的工資標準一致。
工傷期間公司不發放工資怎么處理
工傷期間公司不發放工資個人應首先找公司協商,如果公司給出的不能令自己滿意,或者低于規定的標準,應及時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公務員產假工資發放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產假工資發放時間按照公司正常發放工資的時間確定。
產假的工資規定:
1、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2、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期間工資應怎樣發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該內容由 吳贊業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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