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是醫院必須開具的證明,未婚生子的,只要母親提供自己的身份證醫院就會為孩子開出生證明。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所在醫院出具,有部分內容是醫生填好的,個人填寫需要自己填寫部分,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一般情況下醫院多填寫某某之子,之女字樣)。出生3個月內,到生產的醫院換取正式出生證明,正式的出生證明需要明確孩子的正式名字,并且一經打印就很難更改了。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出生證》全部機打,并且內容“原則上不能更改”。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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