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土地出讓金的征收標準是由各地依據當地土地價值確定征收標準,一般依據房產所在地區參考價、房產使用剩余年限、房產的性質不同確定征收系數。土地已經明確了實際成交價,且價格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那么土地出讓金的標準為不低于成交價40%的價格,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八條  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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