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申請
申報人在窗口申請。
二、受理
在窗口申請成功后5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過電話向申請人發出補正材料通知;符合申請要求的,考慮予以辦理。
三、審查
審查過程中,如有需配合環節,申請人應積極配合。
四、決定
決定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五、制證發證
不予許可的事項,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
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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