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后買房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沒有明確約定的,即使房產證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地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地產可以視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分享。
3、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地產,產權以投資者子女名義登記的,可以視為只給子女一方的贈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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