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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起訴是否意味著案件已經結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24 17: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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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起訴是否意味著案件已經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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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刑事案件檢察院不起訴是不是結案了?的法律問題,

一、刑事案件檢察院不起訴是不是結案了?

1、刑事案件檢察院不起訴一般來說就是結案了。

針對刑事方面,檢察院可以用決定不起訴而結案。例如,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補充偵查后仍是證據不足,檢察院應當決定不起訴。被害人如果沒有要求提起公訴或法院起訴,公安機關也沒有提出異議,那么案子就算了結了。

2、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二、哪些案件可以決定不起訴?

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包括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等。

1、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比如在偵查當中把事實搞錯了,或者對法律理解有誤,把不屬于犯罪的情況當作犯罪來追究,或者把無辜的人誤認為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為行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規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等等,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對于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一般情況下,檢察院不應當不經過補充偵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只有經過補充偵查后,仍然證據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比如經過補充偵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證據或基本的證據,或者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又無法查證屬實,各種證據之間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結論的,等等,都屬于證據不足的情況。但是不是一定要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法律沒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經過一次補充偵查,只要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而又沒有必要進行第二次補充偵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這種情況,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這主要是指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沒有造成較嚴重的后果,有的是過失犯罪,情節也比較輕,不判處刑罰,更有利于對其本人的教育。另一種情況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應當或者可以免除處罰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屬于正當防衛。

檢察院審查刑事案件后,可能會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具體是否起訴,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依法確定。根據規定,若是刑事案件有被害人,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后,需要將不予起訴的決定書寄送給受害者。受害者若是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異議。

相關內容: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分別是什么?

起訴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開端,起訴要符合哪些條件?刑事訴訟中有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幾種情形,那么分別的情形是什么?本文對刑事訴訟起訴環節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一、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幾種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舍棄而決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為了便于記憶,有以下記憶方法:

1、在國外受過刑事處罰。

2、聾啞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從犯、脅從犯。

5、預備,中止犯。

6、防衛過當、緊急避險。

證據不足不起訴(體現存疑不起訴,疑罪從無的原則):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 沒有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不能直接適用。

具有以下情形: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 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自訴的三種類型:

(1)告訴才處理案件(絕對自訴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相對自訴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檢察院不起訴接下來會怎樣

1、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同時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

(1)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2)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3)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2、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就終止了刑事訴訟,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

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4、對被害人來說,如果對檢察院不起訴有不同的意見,那么可以向上一級檢察機關提出申訴。

刑事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要多久?

關于刑事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要多久?的法律問題,

一、刑事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要多久?

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檢查院要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天。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方式有哪些?

1、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閱卷審查,制作閱卷筆錄。

2、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并制作筆錄。

3、檢察院對證人證言筆錄存在疑問或者認為對證人的詢問不具體或者有遺漏的,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

特別關注: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詢問被害人、證人時,應當分別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訴訟權利。

三、檢察院審查起訴要查明哪些內容?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以下內容:

1、事實清楚

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據和基礎。

在查明犯罪事實和取得確實、充分證據的基礎上,應當對犯罪的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恰當進行鑒別。犯罪的性質與罪名互相聯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認定了犯罪性質,而不認定具體的罪名,性質也難以定準。因為在同一性質的犯罪中,法律又規定了若干罪名??梢?,審查犯罪性質與審查具體的罪名,應當同時進行。

2、是否追責

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一,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相關的法律中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

3、附帶訴訟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對于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保護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刑事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是需要在最晚的一個月的時間內完成,如果案件的情況比較復雜的并且涉及到的作案人員較多且有流竄性質的,那么經過向上級檢察院的申請是可以再延長十五日的時間的。改變管轄法院的,需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時間。

相關內容:檢察院立案監督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檢察院立案監督的程序是怎樣的

檢察機關立案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睘榇_保立案質量,檢察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辦案件的人員制作《立案請示報告》;

2、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

3、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

4、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復雜或者疑難的案件,還要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經過批準或決定以后,由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此正式對案件展開偵查。

《立案決定書》要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據、立案的機關、立案的時間等內容,立案決定書上要有檢察長簽字印章?!读笡Q定書》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案件正式偵查的依據,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種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必須認真制作。

為了加強對檢察權的監督制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逮捕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試行)》和《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規定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決定立案、逮捕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擬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的,在履行了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后,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職務司法保障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依法決定對人民代表立案的程序作了特殊規定:

1、對擔任本級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直接向本級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通報情況。

2、對擔任上級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向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檢察院通報情況。

3、對擔任下級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可以直接向該代表所屬的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通報情況,也可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檢察院通報情況;對擔任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由縣級檢察院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擔任兩級以上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分別按照上述方式通報情況。

4、對擔任辦案單位所在省、市、縣(區)以外的其他地區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應當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檢察院通報情況。擔任兩級以上人大代表的,應當分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大同級的檢察院通報情況。

二、立案監督的特征有哪些

刑事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的案件沒有依法立案,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立案監督有以下幾個特征:

首先表現為刑事立案監督是一種司法救濟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經的法定監督。刑事立案主體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權,但這種權力是附有條件的,必須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運作,當出現刑事立案活動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時,這種權力將受到刑事立案監督權的制約,檢察機關將依法提供司法救濟;

其次,從刑事立案監督的目的來看。是為了糾正刑事立案主體在刑事立案活動中的司法不公現象,確保刑事立案活動正確合法地進行,防止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當事人的正當權利,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地實施;

再次,刑事立案監督具有強制性。檢察機關發出的《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和《通知立案書》具有強制性和確定性,不得復議,刑事立案主體必須按要求及時履行職責,否則即為違法;

最后,刑事立案監督既包括依據刑事實體法進行的實體監督。又包括依據刑事程序法進行的程序監督。其實體監督主要是對刑事立案條件等的法律監督;其程序監督主要是對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規范以及管轄等的法律監督。

經過以上介紹,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檢察院立案監督的程序是怎樣的吧,同時還為大家整理了立案監督的特征。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咨詢一下我們優律師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解答。

案件較輕刑事案件到檢察院有可能不起訴嗎

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比如說:

1.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2.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等。

刑事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是多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院刑事案件審查起訴期間有多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該內容由 黃勛哲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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