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的功用有:1.終止訴訟,節約司法資源。其法律效力在于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從社會效益來看,縮短了訴訟時間,節約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2.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公安機關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行為人或解除對行為人的取保候審,有扣押凍結財物的,應當發還解凍。不起訴決定書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體現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的宗旨。3.不起訴決定作出后,發現新的證據證實犯罪的,可以重新起訴。
一、逮捕后存疑不起訴需要國家賠償嗎
“存疑不起訴”也有叫“疑罪不訴”的,所謂存疑不起訴形似中止,實為終止(或稱終結)的決定。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則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第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請求賠償的違法侵權情形,應當依法確認,未經確認有違法侵權情形的賠償申請不應進入賠償程序。第7條又規定:有下列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請求賠償的違法侵犯人身權情形,以確認論,應當進入賠償程序。其中第四項就是不起訴決定書。由此可以看出,起訴決定是對批捕的確認,不起訴決定則是對批捕的否定,從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的程序來講,不起訴決定書就是對錯捕的確認。
我國《國家賠償法》關于刑事賠償的原則是適用無罪羈押賠償原則。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是因為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不足。退而言之,此類案件即使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最終也必將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判決犯罪嫌疑人無罪。人民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也是對檢察機關錯誤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確認。因此,檢察機關對無犯罪事實的人批準逮捕羈押,請求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二、提出辯護或代理意見
1、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于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2、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3、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代為提起申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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