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國家賠償的標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誤工費根據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實際情況賠償。
2、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一、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區別
1、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是否合法。
2、凡以國庫收入或國家財產所進行的賠償均可以稱為國家賠償。這是廣義上的國家賠償。
3、在我國,狹義的國家賠償是指通過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予的賠償。
與外國相比,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我國是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違法為前提,嚴格區分國家賠償與國家外償兩個概念。
第二、我國國家賠償不僅指行政賠償,還包括刑事賠償與部分民事、行政審判賠償。
第三、我國引起國家賠償的原因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強調的是行行,因而對公共設施造成的損害不予賠償。
第四、我國不包括公立公益單位的侵權活動引起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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