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法定產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男方休產假有以下幾點好處:
1、有利于新生兒智力發育;
2、有利于建立和諧的家庭關系;
3、有利于建立和諧的社會關系;
4、有利于解決就業難,特別是婦女就業難問題。
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面的優待:
1、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
2、育齡夫妻系城鎮居民,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優待與獎勵;
3、在產假期滿前領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并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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