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1、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2、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5、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7、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其程序不合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規章制度沒有向勞動者公示,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通知工會都視為沒有經過合法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經濟補償金(賠償金);8、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例如,勞動者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視為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就是一倍。除勞動合同法38條之外的理由,勞動者提出解除,無經濟補償金。只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合同解除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勞動者工齡的雙倍,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雙倍。雙倍經濟補償金針對哪一點?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所指的情況有以下兩種:一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二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但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不超過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十二年;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賠償金。還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如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繼續履行的,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