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分公司簽的合同總公司需要履行嗎?
與分公司簽訂合同,可以要求總公司履行,因為分公司不具備民事行為所以不能單獨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二、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
1、分公司是與總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概念。許多大型企業的業務分布于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直接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所設置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則稱之為總公司或本公司。
2、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分公司的特征具體表現為: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2)、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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