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指的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而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或者是駁回起訴。行政裁定主要用于解決程序問題,以駁回起訴、準許或不準許撤訴以及其他由裁定解決的事項。裁定書一般以書面形式作出,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永久有效,但是執行期限是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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