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裁定書是審判機關為處理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而依法制作的訴訟文書。
依法準許上訴、抗訴的裁定,應當制作裁定書。二審的裁定一般也要制作裁定書。裁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裁定的事項、理由及其他應予裁明的事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陬^裁定的,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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