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替債務人清償了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不能再向債務人追償。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埋則權,即保證人可以以該債務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清豎純償債務。但是如果保證人在可以主張該抗辯權而沒有主張時,向債權人清償了債務,那么保證人就不能再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余液咐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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