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只有在非商業用途且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作品,否則屬于侵權,需承擔停止損害和賠禮道歉的責任。
法律分析
算侵權。只有以下用途能夠未經著作權人應予使用但還得知名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能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未經應予而使用,隸屬侵權,可否用于商業用途在所不問。但未用于商業用途,不承受賠償職責。而需要承受停止損害和賠禮道歉的職責。
拓展延伸
修改他人的圖片作為背景是否違反版權法?
根據版權法的規定,修改他人的圖片作為背景可能構成侵權行為。版權法保護原創作品的獨立性和完整性,未經權利人授權或許可,擅自修改他人圖片可能侵犯其署名權、修改權等權益。然而,是否構成侵權還需考慮具體情況,如修改的程度、是否涉及商業使用等。如果僅為個人使用、非商業目的且對原作品沒有負面影響,可能被視為合理使用。但為避免法律風險,建議事先獲得權利人的明確許可或尋求專業法律意見。請注意,本回答僅供參考,具體問題應咨詢專業律師。
結語
根據版權法的規定,修改他人的圖片作為背景可能構成侵權行為。版權法保護原創作品的獨立性和完整性,未經權利人授權或許可,擅自修改他人圖片可能侵犯其署名權、修改權等權益。然而,是否構成侵權還需考慮具體情況,如修改的程度、是否涉及商業使用等。如果僅為個人使用、非商業目的且對原作品沒有負面影響,可能被視為合理使用。但為避免法律風險,建議事先獲得權利人的明確許可或尋求專業法律意見。請注意,本回答僅供參考,具體問題應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第四章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四十四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被許可人出租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第四章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四十五條 將錄音制品用于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公開播送的,應當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第四章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第一節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三十五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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