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時限是二十天,不管怎樣越及時越好,也就是在孩子出生之后,盡快辦理,早點總不會出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一個月以內,由戶主或親屬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需提供“戶籍部門未落戶證明”及未辦理出生證的“情況說明”過一年未辦理,需提供該新生兒與母親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鑒定書”及“戶籍部門未落戶證明”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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